[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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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