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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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