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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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