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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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