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