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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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