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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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