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