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