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