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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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