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