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