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违反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