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