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