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项目名称
对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