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