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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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