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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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