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财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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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