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