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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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