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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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