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将营运汽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