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水上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第二十四条 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有关经营单位或者责任人补办手续、限期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通知仍不加改正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