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撤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