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 (一)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其经营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 (二)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 (三)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了解和评估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六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