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并、分立; (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的下列业务,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业务; (二)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三)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业务。 第五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