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妨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妨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