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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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