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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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