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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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