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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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81项 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 商务部(现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下发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 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现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现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第88项 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变更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现为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附件 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第69项 设立、变更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 变更股权结构(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及以上的除外)、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现为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