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单独设立地方储备粮油台账,准确反映品种、库点、仓位、年限、数量和成本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12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单独设立地方储备粮油台账,准确反映品种、库点、仓位、年限、数量和成本情况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