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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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