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粮食收购资格,取消储备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其他经营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