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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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