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规定条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