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