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