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