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未单收、单储,未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