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项目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部门规章】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