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目名称 对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将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列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粮食部门批准。 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异地重建;并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