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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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