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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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目名称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粮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政策性粮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粮食收购资格,取消储备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其他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