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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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目名称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