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档案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档案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相对人类别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