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委编办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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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委编办
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35号)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事业单位